西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11号)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青海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0]9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环境安全,结合西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境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重金属污染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不断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措施,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查清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的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切实解决重金属污染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问题。建立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科学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
 三、工作重点
  以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为重点防控污染物;以甘河工业园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为重点防控区域;以黑色和有色金属采选冶炼行业为重点防控行业;以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为重点防控企业。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市经委主要工作任务:
  1. 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青海省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禁止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向我市转移,分阶段落实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 定期向社会公布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分解到企业,督导按期完成。
 3. 要合理设置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重点防控行业准入门槛,促进企业入园,实施集中管理,完善环境保护设施,不断提高重金属污染防控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二)市发改委主要工作任务:
  1. 制定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实行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不得核准项目投资。
  2. 积极争取中央重金属防治专项资金,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投入,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三)市环保局主要工作任务:
  1. 组织编制西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以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
  2. 清查辖区内涉及重金属行业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和未经“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在停止建设和生产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予以关闭。在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责成重点防控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涉及重金属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突出环境与健康的风险评价,设定科学的环境安全防护距离,落实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项目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及出具信贷证明。
  3. 督促相关部门和地区加大对铬渣和其他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治理力度,2010年底前完成湟中鑫飞化工、青海中星化工有限公司铬渣无害化处置。
  4. 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会同市经委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断降低企业能耗、物耗,减少污染排放。
  5.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组织国土、安监等相关部门开展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并将重金属排放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治,确保重金属排放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依法关闭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定期排查重金属采选企业尾矿库环境隐患,对发现的环境隐患,要求企业及时整治。
  6. 加强环境监测及应急体系建设。制定重金属监测方案,加强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严密监控地表水水质断面及地下水和空气、土壤中的重金属状况。强化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企业废水、废气排污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7. 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发布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8. 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建立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技术水平,并督促相应企业健全专项应急制度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及必要的应急药剂和物资储备工作。
  9.逐步推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加大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缴力度。
  (四)市卫生局主要工作任务:
  1. 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协助环保部门指导各地对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定期开展高风险人群重金属危害监测,形成长效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
  2. 完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人群检验应急体系,确定机构,按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人群健康体检,上报污染危害状况,提出相应建议。
  (五)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主要工作任务:
  1. 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防控区域农田土壤、农灌水质、农产品的重金属监测,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划分种植物功能区,根据实际,适当调整种植业结构。
  2. 严格控制在畜禽饲料中添加重金属添加剂。
  (六)市财政局主要工作任务:适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污染物防治重点项目。
  (七)市教育局主要工作任务:加强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认识。
  (八)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工作任务:
  1. 实行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不得供应土地。
  2. 结合农牧部门重点防控区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实际,负责对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实行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批准开工建设。
  (十)市城乡规划局主要工作任务: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办理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工作任务:负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做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全部回灌不外排。
  (十二)市水利局主要工作任务:负责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做到稳定化处理,规范处置。
  (十三)市安监局主要工作任务:负责定期排查重金属采选、冶炼企业尾矿库、坝及重金属堆场渣场的安全环境隐患,发现隐患,要求企业及时整治。
  (十四)市科技局主要工作任务: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风险评估、修复治理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
  (十五)市商务局主要工作任务:
  1. 严格审查涉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符合相关环保规定的,一律严格控制。
  2. 在招商引资、外商投资工作中严格控制涉及重金属行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国家产业限制、落后淘汰项目一律不予引进。
  (十六)区县政府、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主要工作任务:严格按照《西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工作要求,制定本辖区内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防治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七)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工作任务: 2012年底前完成西宁市历史遗留铬渣的治理任务。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详查,科学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1月至2010年7月)
  1. 各区县、园区及相关部门结合2009年全市重金属污染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进一步全面详细查清涉铅、镉、汞、铬和砷的重金属企业,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2010-2015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于2010年7月20日前报西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各区县、园区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实施方案中工作任务,针对辖区存在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年度开展防治工作。
  3. 市经委进行认真调查梳理,于2010年7月底前公布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企业名单。
  4.市环保局于2010年7月底前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
  (二)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提高重金属污染环境管理水平(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
  1.辖区环保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从立项、环评、审批、验收、日常监管等方面认真检查,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集中解决一批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意识,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管理。
  2. 由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家技术人员组成检查指导组,适时对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的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治。
  3.市水利局对辖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检查,污泥必须做到稳定化处理,规范处置,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4.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年底前完全实现回灌,不得外排,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限期整治。
  5. 环保部门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点防控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落实规划目标任务,认真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
  1. 按照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分级落实各区县、部门、企业责任,加快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按期完成。
  2. 组织开展重点防控区域健康监测,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评估预警可能发生的重金属污染危害,开展重金属污染应急演练。
  3. 加强重点防控区域环保部门重金属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完善企业监测和报告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重金属监测体系,责成重金属排放企业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控装置。
  4.完善西宁市历史遗留铬渣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防控企业周边土地风险评估。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当地种植业结构或土地用途。
  (四)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
  1. 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的示范推广,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2. 完善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全市多部门参加的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和事故应急体系。
  3. 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重金属污染治理、风险评估、修复治理等技术和工程设备,全面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防治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规范、有序开展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成立西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协调和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宋奇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进
  1. 各区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各重点防控区域地方政府抓紧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严查该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建立辖区内涉及重金属生产经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自查情况档案,建立排查台帐,落实整治期限。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书面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治,直到隐患排除。
  3. 西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落实工作进度,部署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4. 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信息,及时向西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委、市政府督察机构报送。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护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深入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同时,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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