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历及劳动关系调查表

说  明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档案材料丢失无法提供其工作经历原始证明的人员,可由申请参保人员详实填写《工作经历及劳动关系调查表》,并经本人承诺所填写情况真实准确,在证明单位知情或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由单位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劳动关系。二、企业主体存在,或改制重组后与原企业单位存在承接关系的,申请参保人员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由原企业或改制重组的企业单位负责确认和证明。三、各区县政府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委、建设、交通、商务、农牧、教育、卫生、信访等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解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西宁地区各用人单位要负责做好下属单位或与之相关用人单位的性质及个人身份的认定,各级工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要给予积极协助。四、在西宁地区的原国家和省、市属破产、关闭的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参保人员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由市经委负责确认。五、在西宁地区的原国家和省、市属破产、关闭、改制重组的国有商贸流通企业申请参保人员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由市商务局负责确认。六、已破产、改制、兼并重组的原省、市、区县属城镇集体企业的申请参保人员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由区县经济局负责确认。

    七、原单位不存在的原街道或镇办城镇集体企业申请参保人员的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由街道办事处或镇负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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