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规划工作的新要求,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和建筑总量,促进中心城区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人口疏解,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项目
 (一)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规图则已经批准的,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对已经批准的规划确需进行修订和调整的,须报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二)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要坚持“双增双减”,即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减少建筑总量和降低容积率。在项目审批中,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郊区规划建设要切实推进“三集中”,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控制线等各项强制性内容。
 二、认真执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m2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审批。小于或等于2万m2的住宅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有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规图则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由规划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指标,其中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3.5以下、商住综合建筑容积率控制在4.0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4.5以下。单体开发建筑的容积率控制根据实际地块进行核算后确定,但应符合以上片区控制指标的整体要求,并报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二)中心城区内建筑密度较大,确需改造的特殊地段,如达到规划条件确定的控制指标确有困难的,应结合地块区位、周边现状、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可适当提高容积率。提高容积率需经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进行异地环境建设补偿,容积率增加量最大不超过1。
 (三)公建或住宅建设项目为城市无偿提供常年开放,面积不小于150m2的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绿地、道路,每提供1m2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m2;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室、社区卫生站室等),并向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每提供1m2使用面积的,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0m2。
 (四)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核定的建筑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控制实施建设,不再适用任何道路、绿化、开放空间等奖励政策。
 三、合理提高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一)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m2的成片开发地区,住宅不小于1.0车位/户,小于2万m2的按0.6—0.8车位/户进行控制。保障性住房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0.4车位/户。
 (二)商业建筑停车指标的控制应分类进行:购物中心、商业区0.6—0.8车位/100m2建筑面积,大型餐饮1.2—1.5车位/100m2建筑面积,农贸市场0.8-1.0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三)机关办公0.6—1.0车位/100m2建筑面积,医院0.6—1.0车位/100m2建筑面积,文化娱乐不小于2.0车位/100座,体育场馆不小于2.5车位/100座,学校不小于1.5车位/100学生。
 四、严格实施规划监督检查
 (一)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历史风貌保护区、建筑敏感区和生态敏感区等特定区域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不得补办有关规划手续。对凡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建或建成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对建设工程竣工实施规划验收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核查,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的一律不予规划验收,整改达到规划要求后,方可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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